南开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南开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为了规范学校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 健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和维护人身及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平安的实验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南开大学从事教学实验或科研实验的实验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等。

第五条对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学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二)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卫生

第六条实验室要建立岗位安全卫生责任制,保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为安全卫生负责人。每个实验室房间设立“安全卫生员”,注明联系电话,具体负责该房间日常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学院领导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条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安全培训准入制度。学院要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新教师从事实验室工作要先培训后上岗。研究生导师和实验教学教师在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室前,必须为学生预先开设实验安全教育课程,并且要在实验工作中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安全监督。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前必须通过“南开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系统的网上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八条实验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违规操作。实验过程必须有专人看管,中途不得擅自离开管理和实验岗位,实验过程必须有突发事态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实验结束后离开实验室前应做好仪器设备和场地环境的整理工作,做好电、水、气、化学药品及门窗的安全检查,并按时填写南开大学安全检查岗位日查、部门周查记录。

第十条做到文明实验,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的干净、整洁。仪器设备、化学药品布局合理、存储规范,并留有合理逃生通道,公共楼道和逃生门不准摆放物品。桌椅、地面、门窗和设备无积灰与蛛网等污物和杂物。

第十一条实验楼内不得喧哗打闹,严禁在实验室进食,严禁吸烟。

第十二条实验室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冰箱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及食物,冰箱及试剂存储柜上方不得堆放物品,禁止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包括食品和饮料)带进实验室。操作实验时应穿戴好防护服、防护眼镜或面罩,穿着长裤和能遮盖脚趾及脚背的低跟鞋,个人平日衣物与工作防护服分开存放。

第十三条保持实验室内外走道畅通,严禁占用走廊、厕所堆放物品。

第十四条凡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和晚间需做实验,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或导师同意,并报学院、系、所登记备案。实验时至少有二人同时在场。

第十五条实验室内严禁明火实验。实验室使用电炉须经安全员批准,严禁非工作使用。使用时要注意安全,停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停电时要立即拉闸。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的领取、使用、保管、废弃物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准堆放杂物。要经常检查保证其有效、可靠。严禁将消防器材移做它用。

第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要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安全

第十九条实验室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做教学科研实验,必须经学院批准,报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后,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双把锁制度。

第二十一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使用,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要按环保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应具有良好通风设施,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高温、露天、潮湿、漏雨的地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

第二十三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做实验时,一定要在掌握其化学性质和特性后,再进行实验。不得盲目操作,以免引发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做实验时要轻拿轻放,细心操作。避免相互接触,引起燃烧、爆炸事故。

第二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操作的实验,应在装有通风橱的实验室进行,实验人员应按规定配戴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第二十六条高压气瓶必须分类保管,直立放置要用固定链固定稳妥。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存放含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高压气瓶不得超过两瓶。

第二十七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保持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四章放射性安全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购买或报废放射性物品及内含放射源的仪器设备,必须首先经实验室设备处到环保局办理备案或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九条从事放射性操作人员必须参加市环保局组织的上岗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并定期参加培训,未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不得进行放射性实验。

第三十条放射性操作人员从事实验前一定要穿戴好防护工作服和防护手套,做好防护屏蔽后,方可进行放射性实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放射性实验结束后,要仔细检查实验工作台面、衣服、人体有无污染,及时清理,确保清洁。定期使用便携式辐射监测仪器对工作场所周围环境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放射性污染物要放置于固定的容器中,集中送交市环保局指定厂家处置。严禁将放射性污染物随意排放。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依据《南开大学关于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按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保卫处、实验室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